企業名稱:云南惠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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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綠色食品“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
企業”評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綠色食品牌”決策部署,通過開展綠色食品“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評選活動,引導企業做大做強,加快培育我市食品工業市場新主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綠色食品“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的評選及管理。
第二章 組織方式
第三條 評選活動以市打造世界一流“綠色食品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義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牽頭負責。
第四條 由領導小組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承辦評選活動,市工信局配合第三方機構牽頭實施,其他市級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評選活動予以支持。
第五條 評選活動遵循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首席專家由第三方機構確定。第三方機構負責組織產業專家具體開展評選活動。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在昆明市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從事精制茶及茶產品制造業、鮮花制品及制糖業、果蔬及堅果加工業、咖啡制造業、酒及飲料制造業、營養及功能性食品制造業、肉類食品加工業等產業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第七條 申報企業發生環境保護、食品質量安全等方面問題的,不得參與評選。本辦法所稱食品質量安全是指2年內抽檢監測未發現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未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企業申報。申報企業自行到網絡平臺(具體由申報通知予以明確)下載申報材料,按照申報條件向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評選申請。
第九條 材料審查。由縣(市)區工信部門會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稅務、生態環境、金融等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入庫稅收總額、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質量安全、金融信用等情況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核實。經初審合格,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薦意見,轉交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條 專家評審。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按評選指標進行評審打分,初步評選出昆明市綠色食品“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
第十一條 公示公告。由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初步評選出的企業名單在網絡平臺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核查)后,出具公示情況說明并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評選指標
第十二條 昆明市綠色食品“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評選采用不同指標體系和權數,以及不同的評分法進行評分。
(一)“10強企業”評選指標
“10強企業”評價指標及權數表
序號 評價指標 權數
1 主營業務收入 30%
2 入庫稅收總額 70%
“10強企業”直接依據法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入庫稅收總額數據,按上表的權重使用功效系數法計算得分進行排序確定。
(二)“10佳創新企業”評選指標
“10佳創新企業”評價指標及權數表
序號 評價指標 權數
1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40%
2 創新及發展能力 60%
依據評價指標及權數表,進行指標細化及分值量化,作為“10佳創新企業”評分依據。
“10佳創新企業”評分表
一級
指標 二級
指標 二級指標內涵 分值 評分標準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40%) 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40%) 按照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劃分區間,設置分數段 40 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超過20%的40分,20%(不含)-15%得30分,15%(不含)-10%得20分,
10%(不含)-5%得10分。新建投產企業按20%核算。
創新及發展
能力(60%) 研發投入強度(12%) 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 12 研發經費支出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大于8%得12分,8%(不含)-5%得8分,5%(不含)-2%得4分。
技術創新能力(20%) 企業擁有研發機構或技術創新中心等級 8 擁有國家級研發機構或研發中心得8分,省級6分,州(市)級4分。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核心技術(包括自主專利的種類) 6 擁有發明專利得6分,實用新型專利得4分,外觀專利得3分。
人才支撐 6 擁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15%以上得6分,15%(不含)-10%得4分,10%(不含)-5%得2分。
品牌產品(18%) 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8 國家標準得8分,行業和地方標準得5分,企業標準得3分。
擁有有機食品認證、地理標志產品、綠色食品認證,以及出口產品 10 獲得有機食品認證得5分,地理標志產品、“10大名品”、“10強企業”、“10佳創新企業”以及綠色食品認證得2分。主導產品外貿出口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超過10%得3分。
食品質量安全(10%) 是否通過國家食品工業誠信體系認證 10 通過國家食品工業誠信體系認證得10分。
“10佳創新企業”采取自愿申報的方式,申報企業對照上表所列指標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承辦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打分,按評審得分進行排序確定。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10強企業”的確定,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計算的得分,不區分產業領域,取前10名授予“××年昆明市綠色食品10強企業”稱號。由領導小組統一頒發榮譽證書,每戶獎勵資金30萬元。
第十四條 “10佳創新企業”的確定,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計算的得分,不區分產業領域,取前10名授予“××年昆明市綠色食品10佳創新企業”稱號。由領導小組統一頒發榮譽證書,每戶獎勵資金30萬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評選活動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弄虛作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公證機構對評選活動實施全程監督??h(市)區工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核查和申報責任,未切實擔負責任的,將視情況對其進行問責。企業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六條 “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采取標識管理,標識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設計、發布和管理。
第十七條 獲得“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稱號的企業應加大對獲獎榮譽的宣傳力度,按規定使用相應標識,標識圖形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樣式,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比例關系。
第十八條 獲得“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稱號的企業應按規定使用榮譽稱號,嚴格按照“××年昆明市綠色食品10強企業”和“××年昆明市綠色食品10佳創新企業”樣式表述。
第十九條 未獲得“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得使用、冒用、偽造、變造稱號和標識;被撤銷榮譽稱號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稱號和標識。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獲得“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稱號的企業應建立和完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榮譽稱號和標識:
(一)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稱號的,同時收回獎勵資金;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等責任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被有關部門嚴肅懲處的;
(三)被法院、金融機構、市場監管等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及因其他違法行為被依法懲處的。
第二十一條 撤銷榮譽稱號和標識,須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報領導小組認定后執行,并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二條 被撤銷“10強企業”和“10佳創新企業”稱號的企業,收回獎牌、證書、標識,5年內不得參與評選。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評選活動所需獎勵資金,從市打造世界一流“綠色食品牌”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評選活動擬定每年開展一次,評選管理辦法根據年度試行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告發布之日起算,一個月后開始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